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2007年9月10日 司发通[20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深入贯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
《通则》)。
《通则》是继《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司法部出台的又一个与《
决定》相配套的重要规章,是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推动司法鉴定制度化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做好
《通则》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
《通则》的重要意义
《通则》是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适应新形势司法工作对司法鉴定的需要,在科学认识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规律,总结多年来司法鉴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贯彻执行
《通则》,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服务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
《通则》的重大意义,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把贯彻执行
《通则》作为今、明两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
《通则》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