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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的年审培训工作。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要积极参加律师的年审培训,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为本单位律师参加律师年审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保证人员落实、时间落实、经费落实。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律师年审培训,否则不予年检注册。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培训课程中,增设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以委托省级法律援助机构举办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的年审培训,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司法厅(局)的要求进行培训,并将培训的课程、师资、时间等报司法厅(局)备案。
  要加强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日常培训工作。法律援助日常培训的目的是促进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知识更新,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管理能力和办案技能。日常培训的内容包括:法律援助的管理知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新法规培训,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技能技巧,法律援助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接待规范、礼貌修养、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培训。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法律援助干部队伍的日常培训集中进行,实现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日常培训的制度化、经常化。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应自觉参加法律援助的日常培训,每年度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日常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天(24个学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将干部参加日常培训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省级以上(含)法律援助机构举办的日常培训,可以计入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年审所需要的40个培训学时。
  四、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使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严格管理、加强监督。要制定本地区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地区的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中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教育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教育培训专项经费。法律援助教育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严禁将教育培训经费挪作他用,严禁利用教育培训工作谋取经济利益,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或者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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