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司法部已经与
财政部共同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并制定或进一步完善本省(区、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明确经费管理、使用及监督等事项,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监督机制。
地市级及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具体制定并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支付办法。
(四)完善法律援助业务规程,加强对法律援助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加紧制定或完善各类法律援助业务规程和标准,制定投诉处理、异议审查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对投诉受理、处罚和异议受理、处理等活动进行规范,建立违法违纪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投诉受理渠道畅通,处罚公开。全面推行法律援助便民公示制度,将法律援助相关内容和程序、受援人权利和义务、投诉及异议处理等向受援人公开。制定法律援助标准及评估办法,逐步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
司法部将在已经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格式文书范本及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法律援助统计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异地协作办法,经济困难证明操作指导意见,律师办理刑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南或须知,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及评估办法等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补充范围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动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补充范围的制定,确保2007年上半年促成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补充范围的出台。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制定相关具体规定,规范本省(区、市)的经济困难证明的操作办法,法律援助事项的受理、审查、指派办法,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投诉处理办法,异议审查办法等。
地市级及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规则,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归档制度,法律援助机构服务承诺、受援人须知等具体规定,并对法律援助相关内容和程序、受援人权利和义务、投诉及异议处理方式等进行公示。
(五)全面系统地制定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直辖市、设区的市及县区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涉及法律援助机构、人员、设施、办公、专项业务经费的日常管理及业务开展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四、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力争在“十一五”时期健全完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