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完善《
法律援助条例》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制定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法律援助人员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法律援助人员行为规范体系,促使法律援助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风范,逐步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促使法律援助人员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司法部将在已经制定的《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及《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行为规范、法律援助人员表彰奖励办法以及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办法。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实施办法,并根据本地是否需要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决定是否制定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制定其他相关部颁规章的实施意见。
地市级及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是否需要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决定是否制定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规则,并视情况制定或完善对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制度规定
制定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对法律援助机构所辖各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规范,促进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规范化建设。
司法部将进一步与中编办、人事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协商,研究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有关意见,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指导意见,制定社会团体、高等法学院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办法,制定对优秀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办法。
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与相关部门协调制定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团体、高等法学院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办法,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地市级及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具体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机构及各分支机构或工作站点的规范化建设实施标准和细则。
(三)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与监督
要完善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与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