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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地方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地方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规划的通知
(2007年8月13日 发改投资[2007]2017号)


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司法厅:

  建设戒毒康复场所是完善我国戒毒康复制度,有效解决我国毒品问题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调整全国禁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980号)的要求,现将重新编制的《全国地方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规划的内容,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各项程序。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具体项目的审批和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投资和建设标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好项目的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实行有别于监禁式管理的方式,确保戒毒康复场所建成后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

  附件:一、全国地方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规划

  二、全国地方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规划汇总表(只发综合部门,不发地方)(略)

  三、全国地方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规划表(分发地方)(略)

  附件一:
全国地方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规划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调整全国禁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980号)的精神,为探索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工作新模式,帮助戒毒人员巩固戒毒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全国地方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规划。
  一、现状及编制规划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吸毒人员及毒品滥用规模不断扩大,严重的毒品问题引发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并导致艾滋病等多种疾病扩散流行,不仅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戒毒注重解决吸毒人员的生理脱毒问题,缺少康复这一必不可少的环节,绝大多数戒毒人员在完成身体脱毒后直接接触社会,这是造成戒毒人员复吸率居高不下的制度原因。从戒毒医疗的角度看,吸毒人员在完成身体脱毒后,都需要进行身心康复。另据调查,现有吸毒人员有60%以上的是无业人员,70%以上吸毒人员在吸毒成瘾后失去工作。由于戒毒出所后无业可就、无工可做,生活没有来源,加上家庭排斥、社会歧视带来的压力,绝大多数吸毒人员无处安身立命,对生活和生命多已绝望,极易陷入再次吸毒的境地。因此,建设戒毒康复场所、探索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工作新模式,是完善我国现行戒毒制度,为吸毒人员提供完整治疗,提高禁吸戒毒工作实效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我国戒毒康复体系的重大举措。戒毒康复场所安置的对象是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期满后自愿留所康复的人员。政府投资建设必要的生活、教育、戒毒治疗、劳动生产等基础设施,选择投资少、见效快的劳动生产项目,使戒毒人员能劳有所得,自食其力,并能维持戒毒康复场所今后的正常运转。同时,建设具备身心康复、生产、教育和治疗功能的戒毒康复场所,可将吸毒人员纳入管理的视线内,减少社会面失控吸毒人员,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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