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罪犯在狱内劳动的岗位技能要求和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需要,组织罪犯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年龄不满50周岁、没有一技之长、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都应当参加技术教育。有一技之长的,可以按照监狱的安排,选择学习其他技能。对罪犯的岗位技术培训,要按照岗位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培训和必需的安全教育培训;对罪犯的职业技能教育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标准进行。
罪犯刑满释放前,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应当逐步达到应参加培训人数的90%以上。
13.心理健康教育。针对罪犯心理调节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普遍较弱,容易发生心理问题的情况,要在罪犯中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罪犯树立关于心理健康的科学观念,懂得心理健康的表现与判断标准,了解影响心理健康的因素及其关系,对自身出现的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适或主动寻求心理辅导和咨询,增强心理承受和自我调控情绪的能力,提高心理素质。
要帮助罪犯找出导致违法犯罪的心理根源,学会矫正和克服的相应办法。引导罪犯加强与他人的交流与沟通,培养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能力。
对罪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普及率,应当达到应参加人数的100%。
14.对即将出监罪犯的教育。要根据罪犯回归社会的实际需要,对即将出监的罪犯集中进行三个月的出监教育,重点是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可以邀请当地有关部门向罪犯介绍有关社会治安、就业形势等情况。要对每一名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进行谈话教育,使其做好出监准备。
要大力加强对罪犯回归社会前的就业指导,开展多种类型、比较实用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
要对罪犯整个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评估意见和建议。
要做好监狱刑罚执行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把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押罪犯逐步纳入社区矫正,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四、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实施
15.切实加强对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领导。各地司法厅(局)和监狱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改造罪犯工作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坚持由主要领导抓改造,主要资源用于改造,主要时间花在改造上。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把改造罪犯工作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体系,把教育改造质量作为衡量监狱工作成效和考核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