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
(2007年7月4日 司发通[200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已经2007年第12次部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为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教育改造罪犯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充分认识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意义
1.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的重要任务。惩罚与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法律赋予监狱的重要职责。多年来,监狱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监狱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大力开展对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职业技术等教育,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并不断改革创新,在罪犯心理矫治、改造评估、服刑指导、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掌握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从而顺利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新形势下,滋生和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增多,监狱在押犯的构成日益复杂,重大刑事犯、暴力犯、涉黑涉毒犯等罪犯数量不断增多,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法轮功”罪犯的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益尖锐,改造罪犯的难度加大。从监狱工作情况看,监狱正处于体制转换的重要时期,一方面,监狱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工作稳步推进,财政保障力度不断加大,监狱设施明显改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一些长期影响和制约监狱工作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部分监狱执法环境方面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从教育改造工作本身来看,教育改造罪犯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方式、方法和手段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教育改造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2.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目标任务,提出要加强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重要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要积极探索、切实把握新形势下罪犯改造工作的规律,创新改造理念,完善改造手段,充分发挥教育改造在矫治犯罪思想、传授知识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劳动改造在矫正罪犯恶习、培养劳动习惯、培训劳动技能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为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