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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关于报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情况的通知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关于报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情况的通知
(民间中心函〔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间组织管理局(处、办):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第十七条关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的规定,请各地汇总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评估情况,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主要效果、制定的主要政策文件及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电子版)报至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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