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渔船避碰(AIS)和救生系统工程
加快推进海洋机动渔船自动识别系统避碰(AIS)建设,支持海洋渔船(含远洋渔船)配备AIS设备终端,对超短波机站进行升级优化。继续实施渔船气胀式救生筏配备补贴项目,使海洋机动渔船做到应配尽配,渔船自救互救能力显著提升。
(六)渔船、渔港监控系统建设工程
在二级以上渔港安装摄像监控设备,设立监控中心,借助公共信息网络,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监控中心之间的网络连接,构建全国统一的渔港监控管理网络,实时监控渔港码头及港内渔船安全管理及防台避风情况。加快推进海洋机动渔船电子标识(RFID)系统建设,实现渔船进出渔港实时监控,规范渔船和渔港管理秩序,防止套牌船现象产生。完善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建设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实现对全部远洋渔船的实时监控。
(七)执法船艇建设工程
组织实施《“十二五”渔政执法装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点建设海洋和内陆渔政执法船、沿海渔港监督艇和内陆渔政快艇,建设渔政基地码头和渔政执法信息系统,保障渔政执法和安全管理需要。
(八)渔船检验设施建设工程
对国家重点监管的渔船构建国家和区域性渔船监督检验中心和分中心,加大渔船检验基础设施和执法基础装备的投入,配备必要的检验执法装备、车辆,逐步建成渔船监督检验执法体系布局。依托现有国家认可的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购置专业仪器,改善检验条件,组建国家级和重点区域船用产品检验中心,构建渔船船用产品检验体系。
(九)渔业安全应急指挥建设工程
海区局、沿海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重点内陆省(区、市)及沿海省(区、市)的重点县(市、区)建设规范化应急指挥救助平台,配备必要的应急救助设备,大、中型渔业执法船舶配备渔船应急指挥调度装备,使渔业安全事故中的渔民死亡人数和渔业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十)安全培训教育基地建设工程
三个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渔业职务船员培训中心和远洋渔业船员培训中心,沿海和内陆重点渔业县(市、区)建设渔业安全培训教育基地,满足对本地区渔船船员职业教育和渔船船东、船长、船员安全培训要求。
(十一)政策性渔业保险建设工程
积极推行政策性渔业保险,壮大业务规模。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机动渔船财产互助保险覆盖面达到80%以上;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渔民互助保险覆盖面达到80%以上;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水产苗种互助保险覆盖面达到20%以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渔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进行部署。推动本《规划》实施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要切实履行职责,研究制定渔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研究制定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部署和相关举措,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落实资金、编制和管理人员,并根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责权一致的原则,实施目标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