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法规体系
充分认识加强渔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立法和标准建设进程。按照《
安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渔业实际,对现有的渔业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疏理,科学严谨的进行“废、改、立”,进一步完善渔船、渔港、渔业船员等涉及渔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研究制订《渔船渔港条例》、《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目录》,修订《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统计规定》和《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加强渔船生产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渔船及其配套装备安全标准,建立与相关法规相配套的渔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五、重点工程建设
(一)渔港建设工程
组织实施《“十二五”渔港建设规划》,综合考虑各地渔业资源、渔业经济比重、渔船数量、渔港基础设施现状和条件,增加建设数量,提高建设标准,提高建设水平,争取形成以中心渔港为龙头、一、二级渔港为骨干、三级及以下渔港和避风锚地为补充的标准渔港体系。同时,优化渔港建设布局,突出“信息化、数字化、防灾型” 功能,重点加强沿海防灾型渔港建设,促进渔港建设与我国渔业经济健康发展相适应。
(二)航标及港航设施建设工程
根据渔船作业和航行安全需要,在现有渔业航标的基础上,新建和重建一批渔业航标,基本形成与沿海重点渔港相适应的渔港水域安全服务体系。增加投入,加强渔港基础设施维护养护,改善港内渔船锚泊避风条件;在一级以上渔港配备消防船,其他渔港配备消防水龙、移动式水泵、灭火器等设备;在一级以上渔港配备渔船生活污水和油污水处理设备,其他渔港配备垃圾回收设施,保护渔港水域环境。
(三)渔船更新改造工程
开展沿海渔船更新改造,以安全、节能、经济、环保为目标,研发设计新型渔船,推进渔船标准化改造,提高渔船安全性能和抗风险能力。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建造或更新改造现代化、专业化远洋渔船,切实提高我国远洋渔业装备建设水平。
(四)海洋渔船通讯网建设工程
加快推进海洋机动渔船CDMA手机、新型超短波对讲机和北斗卫星终端建设,支持近岸渔船配备CDMA手机或新型超短波对讲机,支持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含远洋渔船)配备北斗卫星等通讯和监测设备终端予以补助,建成覆盖全国的近岸及外海、远洋渔业安全通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