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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安全生产“十二五”工作规划》的通知

  (二)存在问题

  除外部环境因素外,渔业内部因素经过多年的努力虽有所改善,但一些困难和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渔业安全生产基础和防灾减灾能力依然薄弱。渔港是渔业生产和渔区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渔船停泊避风安全的重要场所。“十一五”期间,虽然中央和地方都加大了渔港建设投入,使渔港建设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基础薄弱,历史欠账多,渔港建设规模和数量仍然不足,建设水平和标准仍然偏低,仍然不能满足渔船安全锚泊避风的需要。据统计,到2010年我国每290公里海岸线才有一个渔港,远低于日本平均每48公里和韩国平均每13公里就有一个的水平,76%的渔港仍然是历史形成的天然港池,避风设施缺乏,港池及掩护水域偏小。大部分渔港、渔用航标的日常管理维护经费无固定的投资渠道和财政保障,维修养护不及时,其功能发挥受约束,严重影响到渔船停泊和航行安全。另外,虽然近年来各地也加大渔船安全装备建设投入,使渔船安全装备水平有了一定改善,但由于我国渔船数量庞大,渔船船体陈旧、设备老化、安全性能差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渔业安全生产隐患仍然十分突出。

  二是渔民安全素质差和技术水平低问题仍十分突出。海洋捕捞是一种特殊行业,虽然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渔民和船东船长培训教育,但随着传统渔民和职务船员流失,大量内地农民下海入渔,渔船船员整体素质下滑。特别是随着渔业劳动力流动速度加快,培训教育难度大,渔船船员安全意识差、技术水平低、船员持证率低等问题更加突出。

  三是监管力量不足,管理手段落后。目前,全国从事渔港监督、渔船检验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只有6000多人,管理力量明显不足。且现有机构大部分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安全执法检查的装备比较落后,执法经费存在较大缺口,一些监管措施难以完全落实到位。而且,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面临着渔港监督机构被拆分,人员编制和运行经费被减缩等问题,都严重制约了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是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法制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渔业安全法律法规是依法加强渔业安全监管的法制保障。近年来,我部和各地在渔业船舶管理、渔业船员管理、渔业应急救援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规范管理制度,渔业安全监管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渔业安全生产和管理的形势、任务及环境发生了新变化,对渔业安全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拓展调整范围、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处罚措施、加快配套法规规章的制订。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改进技术装备,健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进现代渔业建设,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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