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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二)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内容应完整并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
  (三)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及汇总分析。
  (四)拟邀请参加审查会的专家名单。
  (五)拟召开审查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日程安排、人员安排。
  第十五条 审查会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主要情况,主要审查意见,审查结论。
  (二)专家签字名单、审查会议记录、意见汇总、参会人员名单及通讯录等。
  第十六条 报批阶段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批请示函。
  (二)报批稿及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
  (三)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清单,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强制性条文的审查意见。
  (四)审查会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纸质报批材料中,应包括标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标委会审查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材料的时间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审查征求意见稿和审查会材料的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审查报批稿材料的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主编单位也应按相应时限返回意见。
  第十八条 标委会、标定所对于材料的审查,原则上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主编单位应及时根据审查意见对稿件进行认真修改并及时返回意见。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天;产品标准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天。会前已由标委会组织函审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审查时间。审查专家应对标准逐章逐节逐条进行审查,审查会上可视情况适度集中。审查会结论为“不通过”的,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开展相关工作,稿件成熟后再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查。审查会上专家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会后应专门召开协调论证会。
  第二十条 参加标准审查会的专家,原则上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并应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中途离开或者提前离开。审查专家应亲笔在审查会议纪要上签字,不可代签。提供书面审查意见的专家,意见应一式两份并亲笔签署,一份交标委会,一份交主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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