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2007年5月10日 司办通[2007]26号)
部机关各司局、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2007〕34号)的要求,为了深入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规范司法行政行为,现就进一步清理司法行政机关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清理的范围和取消、调整的原则
(一)清理范围(详见附件一):1.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10项);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批准设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项目(9项);3.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3项)。
(二)取消和调整现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以下要求予以取消或调整:
1.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2.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3.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4.对一个许可(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5.对省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二、关于清理工作的组织及方法步骤
(一)清理工作由部法制司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业务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工作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建议,由法制司负责汇总审查,形成我部清理意见。
(二)各相关业务司局和直属单位应当在5月15日前完成自行清理,按照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将清理的项目目录、拟取消和调整的本部门的项目、建议取消和调整相关部门的项目、本部门已自行取消和调整的项目以及自200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项目的情况,按照本通知后附表格(详见附件2)填制并报部法制司(一式三份及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