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对企业的宣传教育活动。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以企业为单位,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定期对用工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进行法制讲座和法制培训,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加强农民工上岗前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劳动保护责任,树立安全生产意识,维护农民工劳动安全的合法权益。
(三)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深入乡村,做好返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农民工自己的“法律明白人”,增强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四)鼓励和引导新闻媒体对进城务工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利用报刊、杂志刊登有关农民进城务工法律知识问答,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开辟有关农民工依法维权类的专栏节目,对农民工依法维权、留守儿童等热点问题进行专题宣传,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法制意识。
(五)开展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知晓率调查活动。结合开展公民法律援助知晓率调查活动,突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知晓率调查,以此向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宣传,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
(六)向农民工发放法律知识读物。针对农民工依法维权的现实需要,编印并免费发放《农民工外出务工法律指南》和《农民工法律知识读本》等法律读物,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一)司法所要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将其纳入工作日程,从组织、队伍、制度、工作机制等各个方面给予切实的指导和帮助。
(二)积极指导在建筑工地、私营企业、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等农民工聚集的地方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延伸工作领域。
(三)充分借助和发挥农民工骨干的作用。吸收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在群众中有威信、乐于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农民工进入调解队伍,利用他们生活在农民工当中,熟悉情况、便于开展工作的优势,参与化解涉及农民工的矛盾纠纷。
(四)加强对农民工调解员的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农民工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业务水平,掌握一定的调解方法和技巧,更好地从事调解工作。
(五)加强对农民工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组织引导。积极协调有关方面,为农民工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便利。对于在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调解员,要大力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妨碍调解员调解或侵害调解员正当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民工工作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