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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


  一、地表水监测断面布设技术要求

  1.监测断面位置应避开河流死水区、回水区、排污口,尽量选择在顺直河段、河床稳定、水流平稳处及河流水面宽阔、无急流、无浅滩处。

  2.监测断面力求与水文测流断面一致,以便利用水文参数,实现水质监测与水量监测的结合。

  3.监测断面布设位置要考虑到取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

  4.监测断面的布设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监测工作的实际状况和需要,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5.若河流流经县城、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则在其下游设置监测断面。

  6.在有水工建筑并受人工控制的河段,视情况分别在闸(坝、堰)上、下设置断面,若水质无明显差别,可只在闸(坝、堰)上设置监测断面。

  7.若县域内河流主要为季节性河流(如防风固沙和水土保持(如黄土高原区)功能区内的某些县),无水则不开展监测。

  8.水源涵养功能类型的县域,地表水监测断面要尽可能覆盖县域内所有河流。

  9.湖泊、水库监测点位要综合考虑水体水动力条件、湖库面积、湖盆形态、补给条件、出水及取水情况、排污设施位置和规模及污染物在水体中的循环及迁移转化等因素综合确定。城镇建成区内的湖泊、水库,不设置水质监测点位。

  10.水质监测断面须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要求

  1.空气监测点位布设应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

  2.空气监测点位要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污染水平和变化规律。

  3.空气监测点位设置应考虑县城未来的发展规划,监测点位要兼顾城市未来发展。

  4.监测点位周围50米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

  5.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监测光束附近或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光源到监测光束接收端之间不应有阻碍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障碍物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高度差的两倍以上。

  6.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自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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