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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修正)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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