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年度计划,纳入电力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法人的,适用《
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确需调整时,应按原申报渠道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应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报表统计制度,跟踪农网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按规定时间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负责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
1.工程项目法人的自有资金、电力建设基金、贴费等其它专项基金;
2.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3.国家开发银行、各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
4.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发行的企业债券;
5.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资本金份额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不应低于20%,其余全部为融资。
第十四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进行计划外投资,严格财务审计制度。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工程概算不得超过国家计委批复“两改一同价”中的总投资,超过部分不能进造价。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目法人要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库;对已批准的工程项目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表。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限制非生产性的建设;对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实施招投标制,严格审查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省(市、区)工程进展情况发布通报。对项目实施不力或跟踪管理不好的单位,建议有关银行暂停其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