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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监理规定》和《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监理大纲》的通知

  (四)10kV配电室、开闭所建设工程;
  (五)10~220kV变电站改造工程;
  (六)10~220kV线路改造工程;
  (七)400V配电线工程。
  改造工程及400V配电线工程应重点检查工程量、资金量。
  五、项目监理部按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工作流程。
  六、监理单位要认真做好“监理大事记”,编制“监理工作总结”,项目监理部要做好《监理日志》。
  七、建立监理主要问题追溯制,监理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监理目标为:
  一、质量目标:单位工程验收优良率达到100%。
  二、进度目标:工期控制在合同工期之内。
  三、经济目标:监理范围的工程,静态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审定的概算之内。
  四、安全目标: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杜绝重大设备事故,杜绝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大面积停电事故。

第四章 监理方式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对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若干项目监理部。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要向各项目监理部派出总监理工程师一名。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应实行监理回避制。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或人员)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也不得违规分包。

第五章 监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良好,使工程效益明显提高,项目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监理单位以监理合同总价5%~10%的奖励。
  其中,工程实现达标投产时,项目法人可给监理单位以监理合同总价2%~4%的奖励。
  若工程实现“死亡零目标”,项目法人可给监理单位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监理单位责任,没有完成监理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时,项目法人可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对监理费予以扣罚。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除按合同条款处罚外,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监理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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