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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监理规定》和《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监理大纲》的通知

  第六条 城乡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定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内容、监理方式及责权利。监理机构不得与承建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

第二章 监理主要职责

  第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未经资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按照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审核各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
  第十条 参与并监督对主要设备材料实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监督质量追溯制、工程公示牌以及各种签证制度的实施。参与、核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会审;参与工程验收及工程质量问题调查。
  第十二条 做好“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章 监理程序及目标

  第十四条 城乡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的监理程序为:
  一、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订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监理合同》。
  二、监理单位成立项目蓝理部,任命总监理工程师。
  三、监理单位编制《监理规划》并报项目法人审查。
  四、项目监理部按城乡电网工程特点分别编制下列《专业监理实施细则》,确定W点(见证点)旁站,H点(停止点)待检,实行工程全过程跟踪、程序化管理。
  (一)35~220kV变电站建设工程;
  (二)35~220kV线路建设工程;
  (三)110~220kV电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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