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监理规定》和《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监理大纲》的通知
(1999年7月16日 国电总[1999]36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监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公司制定了《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监理规定》和《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监理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
1.《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监理规定》
2.《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监理大纲》(略)
附件1:
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农村电网(以下简称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监理行为,加强对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执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监理大纲、统一标准验收”原则,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制定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原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四、原电力部《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三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管辖的城乡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的220kV、llOkV (66kV)、35kV电压等级的建设改造工程监理应严格遵循本规定,10kV,400V电压等级的建设改造工程监理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是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所辖区域内城市或县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的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程要设立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或供电企业的主管领导是项目经理,要实行项目经理制,项目经理受项目法人委托并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五条 要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追溯制,项目法人必须对城乡电网工程质量负总责,监理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负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