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型火电厂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9月4日 国电电规[1998]438号)
为了适应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推动电力企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创建一流管理的电力企业,实行集约化经营,大幅度提高火力发电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国家电力公司以国电人劳[1998]94号文颁发了《火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为配合这项标准的施行,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新型火力发电厂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规定中的“新型火力发电厂”、“A类机组”、"B类机组”等名词、术语的含义以国电人劳[1998]94号文为准。
本规定中的各项指标均为上限值。今后,新建或扩建300MW 级和600MW级机组工程不得突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型火力发电厂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
新型火力发电厂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
为配合国家电力公司《火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的颁布施行,结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现对新型火力发电厂部分建筑面积、用地指标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住宅
各类机组电厂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按表一执行。
表一职工住宅建筑面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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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机容量 ┃ 300MW级 ┃ 600MW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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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台数 ┃ 2台 ┃ 4台 ┃ 2台 ┃ 4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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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类型 ┃ A类 ┃ B类 ┃ A类 ┃ B类 ┃ A类 ┃ B类 ┃ A类 ┃ 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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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25 300 ┃ 27 300 ┃ 32 000 ┃ 35 000 ┃ 26 700 ┃ 28 900 ┃ 34 200 ┃ 37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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