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设备招标
一、设备招标是设备成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成套单位应具备的资质:
1、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
2、有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业人员,具有独立承担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的能力;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与所承担的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注册资本,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
5、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三、招标申请经批准后,项目法人(筹备组)或项目主要投资方应按照《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成套管理制度》(电计[1998]253 号)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具有甲级电力工程设备成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并签订委托招标合同,依照《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电计[1997]23 号)和《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开展设备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 大型设备运输招标
一、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
2、有与招标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二、当项目法人不具备上述第 2 至 5 项条件时,须委托甲级电力工程咨询公司、一级电力施工企业、具有总承包甲级或承包甲级资质的电力大件运输企业等进行招标代理,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条 材料招标
一、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是项目法人;
2、有组织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管理经验,在本行业、本地区享有较高的信誉。
3、有从事大中型电力工程材料供应管理的业务人员,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工程主要材料的技术经济信息、技术开发和材料质量管理等工作。
4、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大中型物资流通企业有着较稳定的联系。熟悉国内主要供应厂商的供应能力和资质情况。熟悉国内外市场主要材料的供求形势,价格水平和发展趋势,并拥有健全的材料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和丰富的资料。
5、能够掌握电力工程材料招投标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招标和评标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