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委托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进行招标代理时,应通过议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编制招标文件、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标底、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组织招标、评标、定标等。
第十四条 由于项目法人不具备招标要求的某些条件 而委托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进行招标代理时,被委托的招标单位应实行投标回避制。
第四章 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五条 设计招标单位
一、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是项目主管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或项目法人;
2、有开展设计招标的管理人员和机构;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二、当项目法人不具备上述第 2 至 5 条时,须委托有关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甲级电力工程监理公司、甲级电力设计院等代理招标,由招标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协议),并上报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火电施工招标
一、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
2、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二、当项目法人不具备上述第 2 至 5 项条件时,须委托具备条件的网、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甲级电力工程监理公司、甲级电力设计院、一级电建公司等进行招标代理,并签订委托合同(协议)
第十七条 输变电施工招标
一、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
2、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者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二、当项目法入不具备上述第 2 至 5 项条件时,须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有关甲级电力工程监理公司、甲级电力设计院、一级输变电施工企业等进行代理招标,并签订委托合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