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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所指的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包括火力发电和输变电工程设计、火力发电施工、输变电施工、设备、监理、大型设备运输、材料、设备监造及调试招标等。

第二章 招标管理机构及招标主体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招标管理机构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招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系统电力建设招标管理机构及招标主体工程招标有关规定、办法,协调、监督招标过程中各方的行为及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归口管理系统内设计、设备、大型设备运输及各子公司招标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各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省公司、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南方电力联营公司所属电网建设工程招标申请,并监督招标过程。
  第五条 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设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审批电力工程设计招标申请,负责监督设计招标工作全过程。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系统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工作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申请,并监督其招标过程。
  第八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招标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细则,协调本地区电力建设工程招标中出现的问题,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负责审批招标申请,监督招标过程。
  第九条 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开发公司招标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系统的招标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其控股工程项目招标申请,并监督其招标过程。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南方电力联营公司招标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属工程招标工作的招标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是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的主体,对工程招标全过程负责,但对经招标确定总承包商后再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商的,该阶段的招标应以总承包商为主。对电力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由于设计招标阶段的特殊性,在项目法人未产生以前,又需要进行招标的,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所在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为该工程设计招标的主体。

第三章 招标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第十一条 当项目法人不完全具备招标所要求的条件时,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进行招标代理。项目法人和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被通称为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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