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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电建[1998]299号 1998年7月17日)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能国际、电网公司,南电联,电规总院,各直属设计院,成套公司,物资公司,上海电建局,西北电建公司,超高压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逐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体系,在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七个招投标程序及合同条件范本以及电力建设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本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各级招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进一步重申了项目法人在项目招标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及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的条件,确定了当项目法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须委托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进行招标代理时选择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方式、范围、资质及条件等。本补充规定既是对七个范本的重要补充,也是完善电力建设招标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电力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成套、监理、大件运输、大宗材料采购招标过程中,各项目法人要按本规定严格掌握招标单位的条件,择优选择符合资质及条件要求的中介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都要尊重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要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进行。
  各有关单位接到本补充规定后,要尽快建立相应的招标管理机构,并将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报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备案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完善电力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体系,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市场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有关电力建设招投标规定、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及参股项目、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单机容量300MW 及以上或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新技术的火力发电工程和电压等级 33OKV 及以上及跨国送电等特定输变电工程,其他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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