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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表中有关项目说明:
  1、上限:指考核单项可得的最高分值,为标准分的1.5倍;

  2、下限:指考核单项时可评的最低分值,为标准分的0.5倍;

  3、指标下达数:指国家电力公司每年核定下达的考核指标数;

  4、指标实际完成数:指被考核企业实际完成的指标;

  5、奖扣分:指实际完成情况与指标下达数的差异应奖、扣的分值。

  资产保值增值率的奖扣分的计算方法为:(指标实际完成数-指标下达数)×[标准分÷(指标下达数-1)]

  投资收益率和利润总额的奖扣分的计算方法为:(指标实际完成数-指标下达数)×(标准分÷指标下达数)
  投资收益率计算方法调整为:投资收益率=利润总额÷国家电力公司出资额×100%

  不良资产比率和资产负债率的奖扣分的计算方法为:(指标下达数-指标实际完成数)×(标准分÷指标下达数)

  6、综合得分等于各单项得分之和。

  第九条 被考核企业综合评分超过100分的,由国家电力公司按照以扣补奖、总量平衡的原则对其进行奖励。

  被奖励企业奖励资金金额=(被奖励企业综合得分-100分)÷(所有被奖励企业综合得分合计-被奖励企业个数×100分)×国家电力公司收缴的未完成考核指标企业的风险保证金总额。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都超完成考核指标时,只对其法定代表人奖励,不对企业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超额完成考核指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资金计算方法是:

  法定代表人奖励金额=20000元+(被考核企业综合得分-100分)×500元

  第十二条 被考核企业综合得分未达到100分的,扣减企业风险保证金和企业法定代表人风险抵押金。具体扣减比例如下:

  扣减比例=(100-被考核企业综合得分)×2%(即得50分时全部扣减)

  第十三条 综合评分为100分的企业,对其风险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不扣不奖。  

四、考评程序和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度终了时,按照“逐级上报,审后兑现”的原则,由各个被考核企业根据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决算填报资产经营考核综合评分表,经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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