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电财[1999]557号)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和《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电力公司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进一步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于每年4月底前由法定代表人与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以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形式确定和落实所属企业资产经营考核指标。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资产经营考核采取评分的方式,根据评分结果进行奖惩,奖惩与企业的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挂钩。
二、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和抵押金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要按规定建立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定额1万元向本企业缴纳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资产经营结果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由国家电力公司用其他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上缴的资产风险保证金对其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增加该企业的工资基金;同时由国家电力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2万元至4.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资产经营结果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应按一定比例扣减其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扣减资金上缴国家电力公司;同时按相同比例扣减其法定代表人的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扣减部分列作本企业工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