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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收取投资收益的使用范围是:

  (一)对全国联网、跨区送电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二)对重大电源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三)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四)对科研、教育、通讯、调度、设计等事业单位的资本性投入;

  (五)处理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所需的恢复性资本投入;

  (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应按照“先筹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投资收益。其中用于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的,由国家电力公司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手续。对于竣工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财政部对投资收益实行预决算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应于当年3月底前编制投资收益(含以前年度集中尚未使用的折旧资金)年度使用预算,报财政部核批。投资收益年度收支决算,由国家电力公司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批。投资收益使用预算及收支决算报表格式分别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的收取使用管理由财政部负责监督。国家电力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投资收益收入计划及使用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取标准,禁止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对投资收益收取及使用的核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和原电力工业部制定的《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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