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电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供电工程贴费”明细科目,核算应交未交的供电工程贴费;在“242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下设置“供电工程贴费”明细科目,核算网、省公司拨入的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简称贴费)。
2.网、省公司(包括网内省公司)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贴费”明细科目,核算应交未交国库的贴费;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贴费”明细科目,核算上级拨入的贴费;在“15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下设置“贴费”明细科目,核算拨付所属供电企业的贴费。
(二)核算办法
1.贴费的收缴及入库
(1)供电企业收取贴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交款一一贴费
供电企业上缴贴费时:
借:其他应交款--贴费
贷:银行存款
(2)网、省公司(包括网内省公司)收到供电企业交来贴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交款--贴费
(3)网、省公司(包括网内省公司)将贴费就地缴入中央国库时:
借:其他应交款--贴费
贷:银行存款
(4)各单位对以前发生的已入库的临时性贴费需退还时,冲减当期发生的应交数。
借:其他应交款--贴费
贷:银行存款等
2.贴费的下拨
(1)国家电力公司收到财政部拨款后,分别拨付、网省公司(包括网内省公司),各单位收到国家电力公司拨款后: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贴费
(2)网内省公司应将收款凭证附页转交网公司,网公司根据附页做分录:
借:长期投资
贷:资本公积--贴费
(3)网、省公司(包括网内省公司)将贴费拨付供电企业时:
借:拨付所属资金---贴费
贷:银行存款
(4)年度终了,网、省公司(包括网内省公司)将上级拨入贴费转增国有法人资本金:
借:资本公积--贴费
贷:实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
3.贴费的使用
(1)供电企业使用贴费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2)用户工程完工结转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三、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电力公司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