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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财经部关于印发《供电工程贴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财经部关于印发《供电工程贴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8日 财会[1998]165号)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
  现将《供电工程贴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给国家电力公司财经部。
  附件:
  一、《供电工程贴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二、《供电工程贴费预算及决算报表格式》(略)

  供电工程贴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一、财务管理办法
  1.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分别在中央和地方预决算中实收实支。
  供电工程贴费的预算由各基层供电企业根据本企业供电范围内用户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编报,经省、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电力公司,由国家电力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年度终了,按照同样的程序编制年度收支决算报表报财政部审批。
  2.供电工程贴费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按规定际准一次性收取,并在开具的收款凭据中注明征收的电压等级、征收标准及征收金额。
  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必须及时、足额上交网、省公司,由网、省公司集中,于次月15日前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3.根据供电工程贴费的入库情况,由国家电力公司向财政部提出供电工程贴费的拨付申请,财政部据此办理拨款手续。国家电力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款7日内拨付给相应的网省公司,网、省公司在收到国家电力公司拨款7日内拨付给相应的供电企业。
  4.供电工程贴费按照“谁收取谁使用”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既不能由网省公司统筹安排使用,也不能将供电工程贴费挪作他用,必须全部由收取贴费的供电企业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工程设施。
  年度终了,各供电企业要根据工程项目、费用支出情况组织编报供电工程贴费使用年报,供电工程贴费的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5.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拨付的供电工程贴费作为国家电力公司对相应网省公司的资本金投入。网省公司足额拨付相应的供电企业。
  二、会计科目及核算办法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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