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融资功能,规范投资行为、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精神、国家电力公司章程和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将一定数量的资产(有形的或无形的)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业,以取得一定收益或社会效益的活动,这种活动包括建造、改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收购、兼并以及设立公司、出资于其他公司等股权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电力公司的发展战略,必须有市场、有效益,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
第五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资金使用必须纳入企业预算。
第二章 投资方向与范围
第六条 公司主要投资电力项目,也可以适当投资于电力项目。
第七条 公司对电力项目的投资,应优先投资于电网工程及其必要的调峰、调频电源工程和电力技术改造工程、环保工程。
第八条 全国电网联网工程、三峡输变电工程、跨区域送电的输变电工程、跨国送电的输变电工程,以及特定的电网工程由国家电力公司投资;区域内省间电网联网工程、跨省送电的输变电工程以及按因网、因地制宜原则所确定的必要的网架由电力集团公司投资;省(区、市)范围内的电网工程一般由省(区、市)电力公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可参与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电源项目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和提高科技进步对电力发展贡献率的教育、科研设施投资。
第十一条 禁止公司投资于星级高档宾馆、饭店以及楼堂馆所和以高消费为目的的培训中心。
第十二条 禁止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纯凝汽式小火电机组建设投资。禁止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进行投资。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经营性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需要的资本金,原则上由进行投资活动的公司自行筹措。
第十五条 公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来源有:
(1)公司收益;
(2)折旧;
(3)中央电力建设基金;
(4)用于三峡输变电建设的三峡基金;
(5)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
(6)银行提供的股本贷款(软贷款);
(7)经国家批准发行股票;
(8)实物、无形资产等;
(9)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软贷款除外)充抵本公司投资项目的资本金。
第十七条 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投资在保证电力生产安全前提下,每年投入电力项目的资本金占公司当年安排的资本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用于电网项目的资本金占用于电力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其他公司用于主业项目的资本金占公司资本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