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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进入现场进行评估前,委托人应组织被评估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资产评估工作协调小组,配合评估机构开展工作。评估工作协调小组由被评估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各职能部门委派专人参加;
  (二)对被评估账内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盘盈、盘亏、坏账、毁损等资产进行必要的处置;
  (三)协助评估机构制定合理、完善、高效的评估计划。
  第二十二条 被评估单位有义务根据评估要求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并填制资产评估申报表。
  第二十三条 被评估单位应积极配合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及时、充分了解评估动态,并对评估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对照检查,随时与评估机构保持必要的联系。
  第二十四条 被评估单位应主动向评估机构介绍主要设备运行、维护状况,及时了解其评估成新水平并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在评估机构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前,被评估单位应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就《资产评估报告》草稿与评估机构充分交换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上一级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根据立项批复文件、评估委托书,以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和被评估单位意见,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详细、全面地复核,并以正式文件办理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

第七章 评估确认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在提出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申请10天前,须向上逐级报送相应经济行为的资产重组方案。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单位收到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后,应及时对其申请及《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送审专用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评估机构评估资格是否与评估目的相符;
  (二)报告书中评估机构印章、评估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是否齐全;
  (三)报告书所列评估目的、资产范围、基准日是否与立项批准文件相一致,如不一致,须详细说明调整的内容和原因;
  (四)被评估资产状况和产权归属情况说明。评估中须进行产权界定,应附送产权界定意见、界定文本,以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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