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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重申严格小火电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重申严格小火电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1998年1月12日 电计[1998]13号)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各综合经济部门和各级地方府的支持下,我国电力工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持续多年的全国性严重缺电局面得到逐步缓和,基本上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电力工业结构很不合理,小火电机组比例偏大,浪费资源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调整电力投资方向,优化电力结构,实现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电力部和机械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小火电设备生产、建设的通知》(计机轻[1995]2372号),以及电力部印发的《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电计[1997]431号)文件精神,现将小火电(包括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程序重申如下:
  一、大电网覆盖地区严禁以任何名义建设25MW及以下纯冷凝式小火电机组。
  二、国家大电网不能供电的少数边缘地方,如确实需要建设小火电机组,必须按照基建程序首先报各电力局及相应的电管局审核,并报各省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同意后,由各电力局依程序转报电力部进行审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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