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XX 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对应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 除符合证监会《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以证券公司名义存管在本公司。本公司按照规定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存管服务。
第四章 结算
第一节 资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成交记录进行资金清算,生成各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应收应付净额,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
第二十三条 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通过证券公司的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相应的资金交收,证券公司应当保证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管理证券公司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比照普通交易计收。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向信用交易投资者收取的佣金、融资融券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证券公司通过资金存管银行扣收。
第二节 证券结算
第二十六条 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成交记录,完成证券交收。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未加融券标识的成交记录,计算证券公司对应的“XX 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应收应付数量,并在办理证券的交收后,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根据加注融券标识的成交记录,计算证券公司对应的“XX 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应收应付数量,并办理证券的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