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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4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行次项    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
1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营业收入  
3营业成本  
4利润总额  
5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减:不征税收入  
7  免税收入  
8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10税率(25%)  
11应纳所得税额  
12减:减免所得税额  
13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14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16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7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18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9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0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9行×1/4或1/12)  
21税率(25%)  
22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行×21行)  
23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24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25总分机构纳税人
26总机构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2行或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7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28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2行或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  
29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30   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31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32分配所得税额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受理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受理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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