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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承担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应根据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的要求,编制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按时完成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任务。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采样,由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专职采样人员负责,应按照监测计划要求,采用科学采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的食品检验,应当按照监测计划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或者经批准使用相关部门公布的检验方法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承担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应按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保证监测数据的科学、准确。
  第十九条 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检测发现的问题样品,应当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并同时通报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发现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致病菌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报告和通报。
  第二十条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风险监测通报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问题样品的调查、核实、处理,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结果。
  调查核实结果表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省食品安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对承检机构报送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进行汇总和分析,定期提交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承担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风险监测各项记录、报告等档案的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管分析研判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食品检验机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专家,开展风险监测结果的综合分析研判,研讨风险处置措施,研究确定监管重点。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促使其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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