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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项目实施资本金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项目实施资本金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电计[1997]60号)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

  为了有效地实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结合电力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关于电力项目实施资本金制度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

  附件:关于电力项目实施资本金制度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电力项目实施资本金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化电力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电力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特制定电力项目实施资本金制度的若干意见。

  一、电力项目资本金的定义

  电力项目资本金,是指在电力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方按协议投资比例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电力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电力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及以上,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计算资本金数额的总投资,是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二、国家电力公司用于电力项目的资本金来源

  1.公司税后收益;

  2.折旧;

  3.中央电力建设基金;

  4.三峡输变电建设基金;

  5.卖用电权资金;

  6.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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