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质检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移交案件全部材料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或者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确认。质检部门应当保存移送案件材料复印件,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案件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质检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级质检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严格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程序、期限等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做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六)各级质检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干部管辖权限,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线索,应当依法向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移送工作参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两法衔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要建立健全明显涉嫌犯罪案件的通报制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审核、审批、备案、报告以及涉案物品处置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办案、依法移送。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案卷评查、重大案件备案审查、专案督查等方式,切实强化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案件移送工作中存在的违法和不当等问题,通过责令限期移送等方式予以纠正。
(八)各级质检部门要建立健全案件咨询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障案件移送工作合法、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