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7日 国电计[1997]58号)
近年来,在电力工业发电装机快速增长的同时,为电力工业配套的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也获得很大发展,为电力工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在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项目资金投向不合理;不按程序报批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和扩大建设规模;部门责任制不清,缺乏有效的监督;有些项目未实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制等;有些小型基建项目投资效益差,资金投入后不能及时回收。更为严重的是明目张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搞了一些高标准的豪华建设,造成了很坏影响。针对以上情况,为加强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的管理,规范小型基建项目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附件:《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小型项目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项目为单项工程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小型项目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类。经营性项目一般指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指包括职工住宅、文化教育科研设施等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投资单位)为其所属小型项目的投资主体,依法进行小型项目投资活动。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独立进行小型项目投资活动。
第五条 小型项目投资应在保证大中型电力项目投资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各项目投资单位对小型项目投资,须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掌握。小型项目资金的安排必须纳入企业整体资金平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