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入申请得到本公司确认后,基金销售机构应与所有相关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含本公司)协商确定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的具体日期,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将确定的平台接入日期通知本公司(通知样式见附件二)。自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之日起,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相关基金业务数据。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后,应能同时兼容处理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和在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之外发送的基金业务数据,直至全部基金销售机构都接入了中央数据交换平台。
五、基金销售机构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后,其全部基金业务数据都应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发送,不可选择部分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发送,部分在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之外发送。
六、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后,基金业务参与人如因更正、更新数据等原因需重新发送相关基金业务数据的,也应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发送。
七、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后,基金业务参与人应严格按照最新发布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发送基金业务数据。如需对《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进行修订的,应事前向数据交换协议修订小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对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最新《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各类数据文件,基金销售机构可自行选择使用其中全部或部分数据文件。
九、对于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基金业务数据,本公司按照最新《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进行数据协议格式检查。对于不符合《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的基金业务数据,本公司在向相关基金业务参与人转发数据的同时,会将数据检查不合格情况通知相关基金业务参与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的通信服务由相关专业证券通讯机构提供。
十一、本业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一:基金业务参与人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