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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联网初步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联网初步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9年10月30日 国电规[1999]521号)


  我国电力工业已从以大机组、高参数、大电网、超高压以及较高自动化为特征的发展阶段,开始进入跨大区、跨独立省区电网互联、最终形成全国统一联合电网,从而实现更大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新阶段。为适应电力工业发展新形势需要,规范电力系统联网前期工作,统一联网初步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受国家电力公司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了《电力系统联网初步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颁发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国家电力公司战略研究与规划部或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附件:
电力系统联网初步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

  1总
  1.1为了规范电力系统联网前期工作,统一联网初步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特制定本规定。
  1.2联网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系统专题设计三个阶段。初步可行性研究应在各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和全国电力系统联网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法人的委托,由具备相应资格的电力设计单位承担。
  1.3联网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应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执行有关的设计规程、规定等,并满足以下原则:
  (1)电网互联要体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方针,符合全国联网规划原则。
  (2)联网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
  (3)联网方案应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运行上安全可靠,符合电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及其分级负责的原则。
  1.4联网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任务,重点是分析联网效益,论证联网的必要性及可能性,提出联网工程的初步方案及投资估算。其目的是为联网工程初步决策提供参考,并为可行性研究创造条件。
  1.5本规定适用于跨大区或省间电网互联初步可行性研究。对于已实现互联的两个电网,欲在已有的联网点处加强联系或在新的联网点处实现多点互联,其初步可行性研究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2工作依据
  2.1说明工作任务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对本任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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