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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公告


  注:收费标准四所列各经营场所中,所附餐厅等已有相应收费标准的均按相应收费标准另行计算。

  收费标准五 本标准适用于健身房。
  对于同一家门店:
  ①按照营业面积,
  不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4.5元;
  201-5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4.2元;
  501-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4元;
  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收费3.6元。
  ②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的,则: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不超过20英寸的,每个每年2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在20-50英寸的,每个每年500元;
  荧光屏之对角线长度超过50英寸的,每个每年1000元。

  收费标准六 本标准适用于溜冰场。
  ①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年收费7元。
  ②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500元。

  收费标准七 本标准适用于保龄球馆、台球厅、洗浴中心、美容院、发廊、影楼。
  ①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8元;照此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
  ②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350元。
  ③所附餐厅等已有相应收费标准的场所均按相应收费标准另行计算。

  收费标准八 本标准适用于音乐喷泉。
  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收费200元;
  面积在51-300平方米的,每年收费400元;
  面积在301平方米以上的,每年收费1000元。

  收费标准九 本标准适用于话剧、戏剧。
  ①以机械表演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按照每场每分钟100元的标准收取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不足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
  ②以演员演唱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按照每场每半分钟100元的标准收取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不足半分钟的按半分钟计算。

  收费标准十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电信等行业的营业厅。
  ①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年5元。照此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
  ②设有荧光屏播放音乐作品的,每个荧光屏每年加收400元。

  收费标准十一 本标准适用于展厅。
  长期使用音乐的展厅,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1元。照此标准计算,年度使用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

  收费标准十二 本标准适用于短期展览(车展、时装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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