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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公告

国家版权局公告
(2011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现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上报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

  本标准根据音乐作品表演权内容分为现场表演类收费标准和机械表演类收费标准两部分。

  现场表演收费标准

  音乐会、演唱会等现场表演的收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 座位数×平均票价×4%
  按此公式计算,分摊至每首音乐作品时,最低使用费为:
  座位数在1000(含)以下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
  座位数在1001-2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
  座位数在2001-5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
  座位数在5001-1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
  座位数在10001-2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座位数在20001-3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
  座位数在30001-4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
  座位数在40001-5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500元的,按2500元计;
  座位数在50001(含)以上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
  注:
  “座位数”,指演出场地可以提供给观众的实际座位数。
  “平均票价”应依申请人演出前提供的预计出售门票的价位及其相应票数的清单计算;申请人未提供的,按各档票价之和除以档数计算。
  超过5分钟的音乐作品,每5分钟按一首音乐作品计。其中,超过部分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
  不售票的演出,每首音乐作品均应按照上述标准中的最低使用费计算。

  机械表演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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