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自然灾害工程防御能力建设。
加强防汛抗旱、防震抗震、防寒抗冻、防风抗潮、防沙治沙、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疫病疫源防控等防灾减灾骨干工程建设,提高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工程防御能力。提高城乡建(构)筑物,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灾害防御性能,推广安全校舍和安全医院等工程建设。
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危房改造、农田水利设施、抗旱应急水源、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及农机防灾减灾作业的投入力度。加快实施自然灾害隐患点重点治理和居民搬迁避让。
(五)加强区域和城乡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统筹协调区域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将防灾减灾与区域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生态环境改善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城乡建筑和公共设施的设防标准,加强城乡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供气、供排水管网、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大中城市、城市群、人口密集区、经济集中区和经济发展带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有效利用学校、公园、体育场等现有场所,建设或改造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新模式。
加强城乡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健全城乡基层防灾减灾体制机制,完善乡镇、街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继续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城乡基层社区居民家庭防灾减灾准备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力提高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加大对自然灾害严重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六)加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能力建设。
加强国家自然灾害抢险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和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协同联动机制。
加强救灾应急装备建设,研究制定各级救灾应急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全面加强生命探测、通信广播、救援搜救以及救灾专用车辆、直升机、船舶、机械设备等装备建设。优先加强西部欠发达、灾害易发地区应急装备配备。
加强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制定物资储备规划,扩大储备库覆盖范围,丰富物资储备种类,提高物资调配效率。充分发挥各类资源在应急救灾物资保障中的作用,提高重要救灾物资应急生产能力,利用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和企业储备等,建立健全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储备为补充、军民兼容、平战结合的救灾物资应急保障机制。
加强受灾群众生活保障能力建设,推进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受灾群众实际生活需求相适应的救助资金长效保障机制建设,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充实自然灾害救助项目,适时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提高受灾群众救助质量和生活保障水平。加强重特大自然灾害伤病人员集中收治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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