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公司是信息系统安全的责任主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信息系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之下应设立信息安全专业工作机构,全面统筹协调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相关事项的研判决策,并应指定公司级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安全专业工作机构,作为信息系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各公司应履行以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
(二)组织公司信息系统安全规划与建设工作,制订相关管理规定。
(三)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并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检查、评估、审计、改进、监控等工作。
(四)对信息系统安全事件进行管理、处置和上报。
(五)组织公司员工信息系统安全教育与培训。
(六)开展与信息系统安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建立覆盖物理环境、网络、主机系统、桌面系统、数据、存储、灾备、安全事件管理及应用等各层面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评审、修订。
第十一条 针对信息系统安全的各层面、各环节,结合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职责明确的授权机制、审批流程以及完备有效、相互制衡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对审批文档和内部控制过程进行及时记录。
第十二条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明确信息系统安全相关人员角色和职责,建立必要的岗位分离和职责权限制约机制,实行最小授权,避免单一人员权限过于集中引发风险,重要岗位应设定候补员工及工作接替计划。
第十三条 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信息安全管理与治理相关培训,对参与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操作使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考核。加强岗位管理,明确上岗与离岗要求,重要岗位须签署相关岗位协议。对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应特别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