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深化质检交通运输合作 加快“两个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1年9月9日 国质检通[2011]49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强化口岸监管,提高服务效率,促进贸易和物流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和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2月签署了《关于加强进出口监管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合作备忘录》,并于2011年7月联合下发了《
关于共同推进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厅水字[2011]150号)。为落实《备忘录》精神和《通知》要求,深化质检交通运输合作,现就推进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平台和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两个平台”)建设,提升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两个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
口岸是国家的门户,与交通运输部门共同推进口岸建设,是检验检疫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义务,是执法把关和服务发展的重要措施。“两个平台”是检验检疫口岸综合能力的重要载体,是大通关建设的重要保障。加快“两个平台”建设对于深化质检交通运输合作,推进检验检疫口岸综合能力建设,提升检验检疫口岸把关服务有效性,完善检验检疫防控体系,严格质量监管,保障国门安全,提高口岸作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促进外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充分认识,深刻领会,肯定成绩,查找差距,强化意识,主动加强与地方交通运输以及海事、港务等部门的合作,把握机遇,乘势而上,推进“两个平台”建设。
二、“两个平台”建设的目标任务
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平台主要是指“监管场库+闸口”,是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设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按照质检总局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文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监管场库的各项检验检疫设施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检验检疫监管的实际需要建设,对已经开放验收的口岸、港区、作业点的监管场库要重新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应督促限期整改:对在建或尚未通过正式验收的,要按照标准和指导意见的要求指导地方口岸管理部门、港务部门进行规划建设。同时,检验检疫机构要建立闸口放行机制,强化放行管理,通过电子闸口或物理闸口实现对进出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等的闸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