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完善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法规:根据检疫准入条件和动植物检验检疫双边协议等规定,完善相关农产品进出境检验检疫要求,明确检验检疫项目及除害处理标准。
3.机构设置
3.1邮检机构:在条件成熟的国际邮件互换局设立检验检疫查验机构,承担进出境邮寄物的检疫查验业务。
3.2检测机构:在青海、宁夏等直属检验检疫局和业务集中地区设立动、植物检疫实验室。
3.3动植物卫生评估与风险分析机构:研究解决国际动物卫生信息评估、国际植物卫生信息评估和动植物风险分析机构设置问题。
3.4隔离场(圃)机构:根据职能和性质,探讨国家隔离检疫场(圃)的机构设置及改革管理问题。
4.资源配置
4.1专业口岸:对专业性较强的口岸,如进境种苗、水果、粮食、原木实行指定口岸,根据工作需要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查验、检测、处理设施和专业人员。
4.2专业机构:推行动植物检验检疫确诊实验室、鉴定实验室指定制度,制定指定确诊实验室、鉴定实验室标准条件,并组织考核。
4.3专业人员:对动植物检验检疫关键岗位实行资格认可制度,制定动物卫生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签证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制定动植物检疫确诊实验室、鉴定实验室首席专家任职资格条件,制定动植物检验检疫处理鉴定专家任职资格条件,制定动植物检验检疫应急处置专家资格条件,制定动植物检验检疫对外谈判专家资格条件,制定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评估专家资格条件,开展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5.基础设施
5.1查验设施:制定和完善进出境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区动植物检验检疫查验设施基本建设标准,并组织考核验收。
5.2检测设施
5.2.1动物检疫实验室:对动物检疫实验室设置进行优化,在现有33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基础上,增设15个重点实验室;完成与动物检疫有关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和2级实验室生物安全认证工作。
5.2.2植物检疫实验室:对植物检疫实验室设置进行优化,在现有3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基础上,增设15个重点实验室。加强植物检疫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5.2.3饲料安全实验室:组织规划饲料安全实验室设置,在检科院、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深圳、新疆、珠海、宁夏、山东分别设立饲料安全、丰年虫、肉骨粉、乳制品、饲草、添加剂、宠物食品、糠麸类、油脂等饲料检测实验室。
5.2.4物种资源鉴定实验室:组织规划物种资源检验检疫实验室,依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建立物种资源对照标本、对照标准物质资源库。
5.2.5检疫除害处理技术中心:依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建立并完善检疫除害处理技术中心,开展动植物检疫处理的技术和装备研发、检疫处理技术标准制定、技术培训等。
5.2.6远程鉴定系统:建立并推广应用动植物检验检疫远程鉴定网络和管理系统,通过应用图像采集及传输技术、计算机视觉技术、多媒体通信技术,实现异地静态或动态视频实时传输,辅助语音视频交流,充分利用系统内外、国内外检验检疫专家人才资源,开展对有害生物等动植物检验检疫远程鉴定。
5.3处理设施:建立动植物检疫处理设施配备标准,完善进境口岸防疫消毒处理设施,使入境口岸车辆固定消毒设施达到口岸总数的90%,旅客携带物处理设施达到100%;在木材、粮谷、水果、种苗花卉、动物产品主要进境口岸设置热处理、辐照处理、药剂浸泡、熏蒸等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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