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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直属企业需将在第十八条中所列情况下签定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情况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申请登记备案并取得工程承包合同登记号;其他企业需通过其上一级主管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力公司申请登记备案并取得工程承包合同登记号。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所列情况外的工程项目,由国家电力公司下一级公司归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外经业务重大事项及合同执行结果报告制度。
  1.企业在执行合同中出现人身伤亡、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经济纠纷、外交等重大事件时应及时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及国家电力公司;
  2.企业每执行完一个完整的项目合同,应对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特别是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作出总结报告。国家电力公司直属企业,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其他企业,报其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同时抄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对外工程承包和外派劳务年统计报告制度。
  企业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年统计表报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直属企业报国家电力公司;其他企业需通过其上一级主管单位逐级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四章 出国任务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授权,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可自行审批本单位处级(或相当级别)及以下人员的外派劳务出国任务、赴境外执行投标任务或执行合同人员的出国任务,任务审批部门在进行审批时,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无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及其下属企业,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家电力公司申请办理外派劳务出国任务、赴境外执行投标任务或执行合同人员的出国任务。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司局级(或相当级别)人员出国的任务,一律由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第二十六条 跨本部门、跨本地区的出国任务,一律由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所列项目,未按规定取得外派劳务准登记号、外派劳务合同登记号、工程项目准登记号及工程承包合同登记号的出国团组,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国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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