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外派劳务单位必须与外方雇主签定劳务合同;提供劳务单位必须与外派劳务单位签定劳务合同。
第十三条 派出的劳务人员应持有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建立外派劳务登记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电力公司直属企业需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申请登记备案并取得外派劳务准登记号;其他企业需通过其上一级主管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力公司申请备案并取得外派劳务准登记号。
1.外经企业拟签定外派劳务合同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劳务项目;其他企业拟签定外派劳务合同额在25万美元及以上的劳务项目;
2.企业拟派出的劳务人员在30人及以上的劳务项目;
3.国家电力公司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的特殊劳务项目;
4.国家对在某些地区开展劳务合作有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建立外派劳务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国家电力公司直属企业需将在第十四条中所列情况下签定的劳务合同情况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申请登记备案并取得外派劳务合同登记号;其他企业需通过其上一级主管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力公司申请登记备案并取得外派劳务合同登记号。
第十六条 除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外的外派劳务项目由国家电力公司下一级公司进行归口管理。
第三章 对外承包工程
第十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包括在境外进行工程总承包、分包、联合承包等。
第十八条 建立工程项目登记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电力公司直属企业需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申请登记备案并取得工程项目准登记号;其他企业需通过其上一级主管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力公司申请登记备案并取得工程项目准登记号。
1.拟在境外承包5万kV及以上的火电项目、2.5万kV及以上的水电项目、220kV及以上的变电项目;
2.拟在境外承包合同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
3.拟在境外承担设计、咨询合同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
4.国家电力公司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的特殊项目。
第十九条 建立工程承包合同登记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