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更换许可证时,外经企业需总结本年度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所取得的业绩和出现的问题,并在申请表中“申请单位申报理由”一栏里填写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派劳务业务经营简况(合同额、营业额、派出人数、主要国别)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同时交回原许可证。国家电力公司直属外经企业的换证申请和总结报告直接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核;其他外经企业的换证申请和总结报告,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初审后逐级上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核。
5.对于资料完备、符合换证条件的申请换证单位,国家电力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在经营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国家电力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缓办或停办更换许可证手续:
1.在经营对外工程承包和外派劳务业务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企业获得对外工程承包、劳务经营权后,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业务不力,连续三年没有对外工程承包和外派劳务业绩。
第八条 外经企业驻外机构的管理。
1.外经企业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经理部等分支机构;
2.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按对外贸易经济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和“
关于国际公司国外机构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审批或初审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办理。
第九条 外经企业需于每年3月底前将其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经理部等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第十条 外经企业的资质每年审核一次。外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国家电力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该外经企业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罚。
1.未持有有效外派劳务许可证,违规开展外经业务;
2.承建的工程出现严重亏损;
3.外经业务连续三年出现亏损;
4.不服从国家电力公司的协调;
5.不按规定向国家电力公司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章 外派劳务
第十一条 外经企业必须持有有效外派劳务许可证方可直接向境外派遣劳务。